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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必知的五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争议,当双方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通常询问双方或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申请鉴定。那么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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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时候提出申请鉴定?

我国《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上述规定的含义是,如果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面四种情形,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即便有,法院一般不允许你重新鉴定,大多采用“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2、什么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九种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有证据足以反驳现有鉴定结论的或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6.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7.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8.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9.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无论是《鉴定报告》是由单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申请重新鉴定均应当由充分的理由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鉴定报告可能存在错误。这是启动重新鉴定必备实质要件。所以在申请重新鉴定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但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3、如何选择鉴定范围?

鉴定的范围应当是能够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的工程范围;是和争议焦点的指向重合的工程范围;而不是工程的全部。

 

确定鉴定范围应当参照施工图、竣工图、竣工验收记录、竣工结算资料等载明工程范围的书面资料。并以之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实物相印照。如果实物与图或资料不一致,则说明工程可能发生了改变,这时应当确定造成改变的原因和责任人,以及这一改变对争议工程质量的影响。之后再确定鉴定范围。


4、鉴定委托与鉴定收费问题目前,法院一般采取委托鉴定函和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方式,与鉴定机构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在缴纳鉴定费的问题上,因为法明文规定法院不得代收鉴定费,所以鉴定费一般由鉴定缴费义务人(当事人)直接缴纳给鉴定机构,这就造成了委托人与缴费人不同的矛盾,因此,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应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1.司法鉴定管理混乱目前在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方面尚无统一立法或管理制度。在诉讼中具有可执行性的依据仍然是《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6年《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统一了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三个方面鉴定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及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具体衔接事宜;如因诉讼产生其他方面的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的,需由司法部与检协商确定。2.各个法院对鉴定的管理均有不同。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一般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布或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可以在社会上优先选择;但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目前的一般检测鉴定偏重于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而忽略了其它专业方面的鉴定事项,根据我们所做的司法鉴定案例总结分析,结构类鉴定案件量只占到总案件量的30%左右,结构类案件中严重影响工程安全性的案例占很少一部分。相比之下,涉及影响工程使用性鉴定的案例占多数,所占比率达到2/3,比如装修工程、防水工程、暖通工程、日照等是工程质量类鉴定中常见案件。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有可能不是简单的某些专业工程的鉴定,而一个鉴定案例中涉及到多个专业问题,这就需要鉴定人员具有广阔的专业知识面和多学科知识背景。

 

5、无法鉴定的怎么办?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1.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2.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3.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4.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是否中止、终结做出决定。不能鉴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是不能鉴定睥,司法机构通常也会出具终结鉴定的决定,并说明终结的原因。这时应当重点审查终结鉴定的原因:从其中找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陈述或论证,结合其他证据认证质证;不能简单的认为,无法鉴定就一定不能证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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