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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 
4.1、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3、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4、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4.1.7、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8、实验室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2、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4.10、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管理评审 
实验室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1.3、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5、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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