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部署会议精神和《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要求,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等法律、法规、规范为依据,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执法,进一步夯实工程质量检测基础,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
二、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1.查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查处建设(监理)单位见证试样在取样、送检时弄虚作假,明示或暗示检验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以及其它不履行工程质量检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2.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编制检测计划,未按要求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工作以及其它不履行工程质量检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3.查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不按规定配备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不按规定对混凝土原材料、外加剂等进行复检和验收投入使用,不按规定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调整、不按规定留置、养护混凝土试块并检测以及其它不履行工程质量检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4.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业务,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仪器设备不符合环境条件,不按规定上传检测数据和报告,不按规定上报不合格报告以及其它不履行工程质量检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2017年9月30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在建工程责任主体、各检验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针对专项整治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各市州将自查自纠结果汇总,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监总站(含电子版)。
(二)集中整治。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各市(州)、县(市、区)采取多形式、多时段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期间,省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地进行督查。
(三)总结评价。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市州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总结于2018年11月1日前上报省住建厅质安监总站(含电子版),2018年底前省厅将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整治活动开展方案,明确要求,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抓好专项整治活动,务求取得明显实效,坚决杜绝走过场。各地整治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建设工程质安总站,并严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管情况上报制度的通知》要求报送季报。
(二)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项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按规定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对整改及查处情况要予以通报。
(三)各地要结合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和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动态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准入与清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质安监总站工程检测管理科 联系电话:0731—8895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