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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和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以下简称检测培训)是为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理论水平、掌握操作技能、了解先讲试验检测技术或方法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检测培训分为试验检测员级培训和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两类。

    第四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为检测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检测培训的管理工作,制订检测培训发展规划、组织编撰培训教材、管理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核发《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检测培训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检测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制订检测培训发展规划、组织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管理试验检测员级培训、核发相应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等。部直属单位负责向部质监总站申报本单位试验检测培训和培训班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管理

    第五条、培训管理主要包括制订培训计划、提出培训申请、选择培训单位和教师、组织培训考试、核发证书、建立培训档案等。

    第六条、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须由举办单位于计划开班前两个月向部质监总站提交办班申请报告和培训计划。申请报告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单位和师资、开课日期、参加人数、办班地点、培训费用等内容。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复后,培训班方可进行。 

    第七条、凡具有高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现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试验检测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向举办单位报名参加培训。

    第八条、为保证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不得超过50人。因试验条件、生源数量等因素不具备办班条件的,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部质监总站统一安排,协调解决。

    第九条、举办单位应按下列基本条件择优选择培训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1、有较强的理论和实际教学实力,较高的整体技术水平。

    2、师资、仪器设备等条件具有充分保证。

    3、具备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

    4、教学和试验检测工作业绩良好。

    第十条、举办单位与培训单位应按下列基本条件研究确定授课教师:

    1、热爱检测培训教学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良好。

    2、具有公路工程或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课程教学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试验检测工作实践经验。

    3、语言表达能力强,适合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单位可按照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于支付教学及管理的正常经费开支,其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管理不利、达不到培训效果、培训流于形式、不及时采取措施切实改正的地区或单位,部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暂停直至取消其培训组织管理的织责。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采取短期脱产集中面授方式,结合实际操作、辅导答疑等形式进行,使用部质监总站组织编写的《路基路面试验检测技术》、《公路桥涵试验检测技术》、《交通工程设施试验检测技术》、《隧道工程检测技术》、《公路工程几何线形检测技术》教材。

    第十四条、每期培训内容及时间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培训考试大纲确定,实际操作课程须按排在甲级或乙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中进行。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应对学员登记造册,建立培训档案,指派专人负责培训班管理。培训班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成立班委会,及时反映学员的意见和要求,以改进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期间,学员须自觉遵守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圆满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每期培训结束,由举办单位向部质监总站上报培训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目的、人数、教学安排、工作经验、存在问题或建议等。


    第四章、考试与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每期培训期满,须根据培训班不同类别,安排相应专业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九条、试验检测员级培训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由举办单位、培训单位组织进行。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的理论考试使用统一试卷,由部质监总站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并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实际操作考试由举办单位与培训单位负责组织,成绩提交理论考试单位汇总。

    第二十条、理论考试单位应参照成人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考试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未参加检测培训,直接申请参加考试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者,可向培训举办单位申请,经同意后参加相应的考试,并按附表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二条、考生在考试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纪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没收考卷直至取消考试资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记取每一专业的综合成绩。理论、实际操作、综合成绩满分均为100分。综合成绩中理论考试成绩占70%,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占30%。某一专业的理论、实际操作、综合成绩满60分者为该专业成绩合格。

    第二十四条、部质监总站统一印制《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试验检测员级培训由培训单位负责汇总学员成绩和制做证书,各质监站核发证书;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由考试单位负责汇总学员成绩和制作证书,部质监总站核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的举办单位应按照成人教育有关标准向理论考试单位支付理论考试的出题、阅卷、监考及监考人员差旅费,从收取的学员报考费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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