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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江北城区和德山开发区建设工程(私人自建住宅除外)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牵头组织联合验收,负责解答咨询、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结果、组织集中验收、协调矛盾和问题、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报告实施情况。

市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等单位参与联合验收。

第四条    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验收单位”)设在德山开发区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德山开发区建设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

第五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分别由相关验收单位办理了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手续;

(二)建设工程按照相关验收单位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并且已经竣工;

(三)建设工程现场清理完毕,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施工管理资料。

第六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3.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电子版maplnfo格式);

4.综合管线竣工图;

5.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发票。

(二)建设工程建筑验收所需资料:

1.每一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2.小区管网设计图及审查意见、小区管网竣工图。

(三)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人防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人防工程竣工图;

3.人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价报告;

4.外埠防护设备在湘销售备案批复。

(五)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预验收所需资料:验收监测报告(表)。

(六)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防雷装置竣工图;

2.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七)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水土保持验收资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意见。

2.涉堤安全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防洪补救工程验收鉴定书。

(八)国土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

2.宗地界址点图。

(九)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绿化竣工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相关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用途,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标准以及行政许可内容,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目录(表格式),进行专项验收。

第八条    联合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窗口”)提出联合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符合申请条件的,市规划局窗口统一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市规划局窗口组织审查报送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向建设单位即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齐全的,即时出具《补件通知单》;

(四)市规划局窗口在受理申请时与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地点,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验收单位;

(五)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验收单位现场验收;

(六)相关验收单位制作专项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性意见;

(七)市规划局综合联合验收情况,市规划局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验收结论。

第九条    现场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加验收人员签到;

(二)建设单位简要介绍情况;

(三)审阅资料、现场勘验;

(四)相关验收单位发表意见;

(五)市规划局汇总意见,作总结发言。

第十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办结。相关验收单位应当自现场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书面结论性意见送达市规划局窗口。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相关验收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将专项验收结论返回市规划局窗口的,视为超时单位默许验收通过;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安排工作人员参与现场验收的,视为缺席单位默认验收通过。

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的验收事项不得补验,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单位和缺席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实行统一发证。对联合验收全部合格的(含视为默许、默认验收通过的情况),市规划局窗口一次性发放相关验收单位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对联合验收专项不合格的,市规划局窗口即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书面的不合格结论。

第十三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建设单位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联合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部整改合格或者行政处罚(处理)尚未结案的,市规划局窗口作联合验收申请的退件处理。

作退件处理的申请,事后整改完毕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的,相关验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规划局窗口。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窗口重新申请,市规划局窗口即时发放全部专项审查合格的结论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建设单位不按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环境保护工程的正式验收除外),联合验收牵头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自行到参与单位办理验收,参与单位不得在联合验收之外自行受理申请、送达结论和单独组织验收。

环境保护工程的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验收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帮助建设单位提高竣工验收合格率。

第十六条    验收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将验收结论等相关信息及时上网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单位与窗口之间以及窗口与窗口之间的网络体系,通过互联互通,实现验收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中心等部门做好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3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江北城区和德山开发区建设工程(私人自建住宅除外)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牵头组织联合验收,负责解答咨询、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结果、组织集中验收、协调矛盾和问题、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报告实施情况。

市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等单位参与联合验收。

第四条    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验收单位”)设在德山开发区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德山开发区建设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

第五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分别由相关验收单位办理了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手续;

(二)建设工程按照相关验收单位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并且已经竣工;

(三)建设工程现场清理完毕,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施工管理资料。

第六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3.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电子版maplnfo格式);

4.综合管线竣工图;

5.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发票。

(二)建设工程建筑验收所需资料:

1.每一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2.小区管网设计图及审查意见、小区管网竣工图。

(三)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人防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人防工程竣工图;

3.人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价报告;

4.外埠防护设备在湘销售备案批复。

(五)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预验收所需资料:验收监测报告(表)。

(六)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防雷装置竣工图;

2.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七)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水土保持验收资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意见。

2.涉堤安全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防洪补救工程验收鉴定书。

(八)国土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

2.宗地界址点图。

(九)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绿化竣工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相关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用途,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标准以及行政许可内容,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目录(表格式),进行专项验收。

第八条    联合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窗口”)提出联合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符合申请条件的,市规划局窗口统一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市规划局窗口组织审查报送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向建设单位即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齐全的,即时出具《补件通知单》;

(四)市规划局窗口在受理申请时与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地点,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验收单位;

(五)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验收单位现场验收;

(六)相关验收单位制作专项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性意见;

(七)市规划局综合联合验收情况,市规划局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验收结论。

第九条    现场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加验收人员签到;

(二)建设单位简要介绍情况;

(三)审阅资料、现场勘验;

(四)相关验收单位发表意见;

(五)市规划局汇总意见,作总结发言。

第十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办结。相关验收单位应当自现场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书面结论性意见送达市规划局窗口。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相关验收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将专项验收结论返回市规划局窗口的,视为超时单位默许验收通过;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安排工作人员参与现场验收的,视为缺席单位默认验收通过。

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的验收事项不得补验,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单位和缺席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实行统一发证。对联合验收全部合格的(含视为默许、默认验收通过的情况),市规划局窗口一次性发放相关验收单位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对联合验收专项不合格的,市规划局窗口即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书面的不合格结论。

第十三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建设单位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联合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部整改合格或者行政处罚(处理)尚未结案的,市规划局窗口作联合验收申请的退件处理。

作退件处理的申请,事后整改完毕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的,相关验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规划局窗口。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窗口重新申请,市规划局窗口即时发放全部专项审查合格的结论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建设单位不按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环境保护工程的正式验收除外),联合验收牵头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自行到参与单位办理验收,参与单位不得在联合验收之外自行受理申请、送达结论和单独组织验收。

环境保护工程的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验收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帮助建设单位提高竣工验收合格率。

第十六条    验收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将验收结论等相关信息及时上网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单位与窗口之间以及窗口与窗口之间的网络体系,通过互联互通,实现验收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中心等部门做好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3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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